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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兩村民爆竹炸六條小魚被采取強制措施,涉嫌非法捕撈
近日,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兩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條野生河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男子非法捕撈野生河魚 微信公眾號@苗鄉(xiāng)城步 圖
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m.nxos.com.cn)證實,該縣前段時間的確發(fā)生一起村民用爆竹捕撈6條野生河魚的案件。案件具體情況需向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了解。
據此前某自媒體公眾號發(fā)布的由該局通訊員署名的案件信息顯示,近日,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zhèn)有一起發(fā)生在春節(jié)期間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經查,犯罪嫌疑人蘭某、蔣某為解饞,于2月14日在丹口鎮(zhèn)太平村河道內使用大型爆竹點燃后丟入河道中,爆炸將魚震死或震暈后用網兜將魚撈上來,二人通過此方式共捕撈到野生河魚6條。犯罪嫌疑人蘭某、蔣某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前述信息稱,蘭某、蔣某的行為違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規(guī)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蘭某、蔣某被縣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文中配圖顯示,一男子用手指著六條手指大銀白色的小魚、一個爆竹、半截爆竹紙。
目前,前述文章已被發(fā)布者刪除。前述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的確在該自媒體公眾號發(fā)布了案件消息,但“不算官方發(fā)布”。目前由于公眾號的失誤等原因,已將內容刪除,此消息經發(fā)布后,涉案當事人用爆竹炸了六條小魚被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認定過重引發(fā)討論。
為何該案件中當事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1日晚,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解釋,前述案件于大年初三發(fā)生在湖南南山國家公園中心區(qū)域,由當地老百姓舉報后前往處置。當前,中央提出全面啟動長江流域重點水域10年禁漁,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撈水產品。湖南在禁漁令方面明確規(guī)定,使用炸藥炸魚、電棒炸魚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這位工作人員還稱,他們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刑法規(guī)定、湖南省漁業(yè)條例以及縣政府辦通告作出的認定?!胺欠ú稉扑膊徽f魚大魚小,所謂的生命是從小開始的,而且這是野生的?!痹摴ぷ魅藛T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認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必須構成“情節(jié)嚴重”才能予以立案追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zhàn)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yè),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睗M足上述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追訴。
趙良善稱,就目前通告的內容看,縣級文件已明確將涉案區(qū)域列為禁止捕魚區(qū)域,涉案人員通過大型爆竹炸魚系禁止方式,上述行為屬于在禁漁區(qū)通過禁止方法捕撈,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構成,追訴并無不當。但是考慮到魚的數量較少,追訴時可酌情考慮。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則認為,本案中,本著刑法的謙抑性,同時根據本案中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jié),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由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據《漁業(yè)法》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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