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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給終身追責制裝上牙齒

為了糾正這一痼疾,近年來很多地方在錯案改正、重金屬污染、環(huán)保等領域,實行主要責任人終身追責制度。
這種行政管理方法的創(chuàng)新,被中央層面所吸收,寫進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最近以《黨政領導干部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落實到環(huán)保中。
單就追究時限來看,與刑事責任的追訴期一般最長不超過20年相比,行政領域追究期限以“終身”為限,似乎要嚴格得多。
在刑事責任長長的追訴期之下,脫逃的犯罪嫌疑人東躲西藏,惶惶不可終日,這種巨大的心理壓力,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這種對罪錯行為的預防方式,“移用”到行政領域,要使之起到相應的作用,使地方黨政官員及相關責任人依法行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錯誤決策都會被追究責任,這樣才能發(fā)揮其震懾作用;二是罰當其“罪”,讓人心服口服。
但是在實際運作中,情況可能不是那么簡單。
無疑,追究落馬官員的決策失誤責任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在一個落馬官員的罪狀上添上決策失誤的問題,與其刑事犯罪比起來,顯得不值一提。
但如果一個曾經(jīng)的黨政主要官員在當?shù)厣w了,那么追究的主體就應該是更上一級的相關部門,其平級部門或原來“犯事”時候那一級別的相關部門不大可能去追究他的責任。
即便這名官員異地升遷,當要對其進行追責時,當初決策的參與者和執(zhí)行者出于個人目的,完全有可能明里暗里阻撓相關調(diào)查。
在對退休官員進行追責時,也可能遇到類似情況。此外,目前對在任官員的追責,往往會影響到他的仕途,但是對退休官員來說,已經(jīng)沒有仕途這一重要約束條件,那么追責何以產(chǎn)生震懾作用?
有的決策失誤很明顯,公眾一眼就能看出問題所在,但有的決策失誤的責任認定卻是個技術(shù)活,只有相關的專業(yè)人員才有發(fā)言權(quán),公眾的監(jiān)督門檻很高,這為某些有心躲避問責的官員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間。要做出讓公眾和被問責的官員都心悅誠服的結(jié)論,有時候并不是那么簡單。
終身問責的思路無疑是正確的,當一些領域宣布實行終身問責制時,輿論多樂觀其成,多認為是消滅胡亂決策,不負責任行政行為的猛虎,也讓一些官員心存忌憚,但如果這項絕技無法操作,那就跟老虎沒有牙齒一樣,發(fā)揮不出它應有的效用。
所以這項制度發(fā)明還應進一步細化,在關鍵環(huán)節(jié)如終身追責的程序如何啟動,如何調(diào)查,如何確定責任,如何處罰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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