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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埋尸案”要拍電影,不跟受害者家屬打招呼合適嗎
文|徐明軒
大家還記得轟動一時的“操場埋尸案”嗎?如今鄧世平老師的悲劇,將被搬上銀幕,但是家屬卻有不同的意見。
一部名為《操場》的電影,已在國家電影局網(wǎng)站備案公示信息,“新光縣第一中學操場改擴建工程監(jiān)理董一民老師,拒絕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驗收’,被包工頭杜立青及其同伙殺害并埋尸操場下。在中央督導組領導下,公安部門一舉打掉了以杜立青為首的‘涉黑涉惡犯罪團伙’……”
誰都看得出來,這部電影就是根據(jù)“操場埋尸案”改編的——雖然改了地名和人名。鄧老師的女兒鄧琳向媒體表示,家屬并沒有授權電影出品方改編電影,她擔心父親的遭遇被胡亂改編。《操場》選角導演戴曉晨表示“不清楚”有沒有得到家屬的授權。

電影《操場》的宣傳海報
當事人及家屬沒有授權電影制片方,電影能拍嗎?問題得從法理情不同的層面予以分析。
首先,就法律談法律,我國目前法律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真實事實改編的電影,需要得到當事人授權。
因為電影本身是一種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而電影創(chuàng)作從劇本到拍攝,都是受《著作權法》調整,作為真實事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親歷和故事,不是智力成果,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本來是為更好地保護電影的創(chuàng)作自由。
反過來說,如果拍電影就要取得當事人及親屬的授權,那么,涉及的“反面人物”要不要得到授權呢?
這當然也并不能說,制作方可以毫無顧忌,想怎么拍就怎么拍。因為,電影的改編不能夠侵犯到當事人的名譽權。
電影創(chuàng)作不是新聞,不可能完全忠實于事實,要通過適當?shù)奶摌嬕圃鞈騽⌒缘臎_突,增加戲劇性的效果。這其中就很難保證,當事人及家屬肯定樂意。
如前所述,我們國家的法律并沒有要求電影拍攝之前獲得當事人的授權,但是有事后的懲罰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若文中針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說,拍電影不必取得當事人的事先授權,如果認為電影存在誹謗的內容,可以事后維權。
但是,法律之外還有情理層面,你制作方沒有事先和鄧世平老師的家屬招呼,取得諒解,充分溝通,就拿著鄧老師的悲慘故事,拍電影、賺票房,是不是有些說不過去?有沒有想到拍電影本身,對于鄧老師的家屬形成“二次傷害”?
要知道,這部電影的最大賣點就是建立在“真實的殘酷”之上,可能會有很多觀眾是沖著“安慰鄧世平老師在天之靈”這一樸素的想法去買電影票的。

湖南懷化新晃一中操場全景
如果電影方沒有取得鄧老師家屬的授權,是不是做的不夠體面、不夠公平?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要取得授權,但是法律只是最底線的要求。
用一句大白話說:拿別人家的悲劇去賺票房,還不跟家屬打招呼?
也要看到問題的另外一方面,根據(jù)真實案件拍攝的電影,本身有巨大的影響力。比如反映性侵未成年人問題的韓國電影《素媛》,堪稱一部電影改變了韓國法律,取得了不小的藝術成就,票房效果以及社會效果的多方共贏。
再比如,尋子24年的郭剛堂的故事,被編成了打拐宣傳電影《失孤》,由巨星劉德華出演,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最后郭剛堂也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堪稱皆大歡喜。
而且,根據(jù)真實事件改編的電影,其震撼性在于真實性,如果制片方事先和當事人及其家屬更多溝通,更多挖掘細節(jié),就能更好展現(xiàn)“藝術的真實性”,為什么就不去做呢?
鄧老師的家屬之前因為這場長達16年的悲劇,身心俱創(chuàng),對于“揭傷疤”是很敏感的?,F(xiàn)在制片方務必要擺正態(tài)度,要講良心,別以為“拿別人的故事編電影不違法”就肆無忌憚。爭取家屬的理解,才能實現(xiàn)各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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