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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在校大學生網上販賣“球蟒”,被判緩刑兩年處罰金五千

該案一審時,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
在校大學生 網上買賣“球蟒”
涉案人羅某是貴州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在校學生,2015年,受網友委托代售球蟒1條。球蟒為生活在中非、西非的外來物種,并非原產于我國,其名字得名于當其感到緊張時,會把身體卷縮成球狀,頭藏在中心。
2015年6月6日,羅某向陳某購買10條球蟒,次日通過支付軟件向對方支付貨款1200元,并在一快遞公司某營業(yè)部領取該批球蟒。
2015年6月11日,羅某將兩條“球蟒”通過快遞寄出給兩名購買者。隨后,警方查獲羅某及待交易的球蟒9條,并追回羅某欲寄出的2條球蟒。
到案后,羅某稱,他是“異寵”愛好者,自2013年開始飼養(yǎng)一條玉米蛇,后從網絡上看到有人通過販賣野生動物獲利。自己也想借此方式賺取生活費和學費,此前,他曾販賣過蜘蛛、蜥蜴等動物,后才開始“涉足”球蟒。至于“球蟒”是否受法律保護,他并不知情。
二審獲刑2年 緩期2年執(zhí)行
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11條活體蟒蛇均為球蟒,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的物種。
一審法院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認為,按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分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涉及球蟒的犯罪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適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蟒的犯罪情節(jié)認定標準。
據此,判處被告人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
對于這個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9月3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某非法收購、出售“球蟒”案進行二審宣判,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態(tài)保護審判團隊法官曾楨介紹介紹,我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球蟒屬于該公約附錄II中列明的物種。
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該公約附錄I、II中非原產于中國的物種,根據其在附錄中隸屬的情況,分別按照國家一級或者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據此,本案中的“球蟒”即對照我國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標準進行保護,原判認為參照我國國家一級野生動物認定標準認定上訴人羅某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系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法改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其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貴陽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審終審判決。
(原題為《大學生販賣“球蟒”獲刑兩年 法院: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緩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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