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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復查張玉環(huán)案:被控殺害兩男童獲死緩,已羈押25年
身陷命案被羈押近25年后,申訴者張玉環(huán)終于在南昌監(jiān)獄里等來了立案復查的消息。此時,距離他刑滿釋放還剩三年零九個月。
2018年6月20日,澎湃新聞(m.nxos.com.cn)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江西高院已對張玉環(huán)案立案復查,并已通知律師閱卷。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xiāng)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忽然失蹤。次日,被發(fā)現死在附近的下馬塘水庫內。幾天后,時年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huán)被警方鎖定為嫌兇。2001年11月28日,經過長達8年的司法程序后,張玉環(huán)終審被判死緩。
漫長的25年里,張家人一直四處奔走,持續(xù)申訴。
2018年6月13日,本案代理律師王飛和尚滿慶在查閱張玉環(huán)案的案卷材料后提出諸多疑點:物證缺乏鑒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huán)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證據閉環(huán);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huán)辯護,涉嫌程序違法等。

兩男童失蹤后浮尸水庫,鄰居雨夜守谷警方起疑
1993年10月24日,進賢縣凰嶺鄉(xiāng)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兩男孩失蹤,其家屬及村民四處尋找未果。第二天上午,兩個孩子的尸體在下馬塘水庫被發(fā)現。
趕到現場的村醫(yī)張幼玲發(fā)現孩子身上有傷痕,勸說家屬報警。經過勘查,警方初步認定張磊、張翔系他殺。南昌市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醫(yī)學鑒定書稱,兩名死者均為死后被人拋尸入水,張磊為繩套勒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張翔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案卷材料顯示,進賢警方對全村61戶案發(fā)時在村內、且有能力實施犯罪的人員逐個進行了排查。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張翔的鄰居張玉環(huán)被進賢縣公安局帶走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當天,警方對張玉環(huán)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中,張玉環(huán)稱其1993年10月24日上午在離家一華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稈,期間共回家三次,時間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且前兩次回家時,妻兒都不在。
法醫(yī)學鑒定書顯示,法醫(yī)依據死者張翔胃里殘留的紅薯皮,鑒定出兩名孩子死亡的時間正是10月24日上午11點半。
幾天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張玉環(huán)被指是殺害兩個孩子的嫌兇。
進賢警方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10.25”兇案破案報告稱,“24日當晚,天下了一些小雨,全村人都將平時放在曬場上守夜的谷收回了家,唯獨張玉環(huán)沒有,還反常地冒雨獨自守谷。”進賢警方稱,張玉環(huán)在24日夜里其當時的妻子宋小女睡著后,趁天黑下雨,獨自拖板車去曬場收谷之機,將兩具尸體裝入從自家檐廊上拿走的一條舊麻袋內,拖至曬場后再背往下馬塘水庫實施拋尸。
不過,關于雨夜移尸的情節(jié),僅南昌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當晚十時許,被告人張玉環(huán)乘天黑下雨之機”轉移尸體。后來,該一審判決被撤銷,南昌中院的重審判決對此情節(jié)的表述是“當天夜里,張玉環(huán)借到曬谷場看谷之機”移尸。
江西省氣象中心出示的進賢縣1993年10月17日至29日氣象資料顯示,1993年10月24日白天和夜間,進賢縣都沒有降水,最早的一次降水出現在10月25日凌晨4點。

被告人喊冤二十多年,終審無辯護律師被指違法
警方破案迅速,但該案此后經歷了長達8年的司法程序。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huán)分別作出兩份有罪供述,12月29日他被逮捕,7天之后,即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檢察院以張玉環(huán)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huán)辯稱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原一審判決顯示,南昌中院對此不予采納,認為他“純系推卸罪責”。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huán)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并拋尸水庫,犯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被認定為張玉環(huán)在拖禾草回家進廚房喝水時,看到張磊和張翔在其屋檐下玩時將階檐上的土往下扒,對張磊打了兩巴掌,張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頓起殺念,殺害張磊后又對張翔滅口。
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jié),判處張玉環(huán)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判決書顯示,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huán)辯護。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huán)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此后,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
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huán)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后,張玉環(huán)被送往監(jiān)獄服刑,但他和家屬持續(xù)申訴喊冤。
張玉環(huán)現在的代理律師王飛認為,當時在嚴打時期,張玉環(huán)被認定殺死兩個孩子卻未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判死緩是“留有余地”。
裁定書顯示,江西高院終審該案時認為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且裁定書中并未顯示有律師為張玉環(huán)辯護。
而當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王飛認為:“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于重大程序違法?!?/p>
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多處矛盾,法院判決稱情節(jié)基本一致
無論是在當年的庭審中,還是后來的申訴過程中,張玉環(huán)始終堅稱,他的兩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搶劫罪跟張玉環(huán)一同關押在進賢縣看守所第七監(jiān)室,他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張玉環(huán)整天喊冤,在看守所里打架、絕食甚至自殘。阿青稱,張玉環(huán)曾對他說,他被刑訊逼供,幾天幾夜不讓睡覺。阿青曾就上述內容,向律師作出一份書面陳述。
案卷資料顯示,在張玉環(huán)被帶走前后,進賢警方對他進行的一次詢問和前兩次訊問中,他均不認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稱“再三的法律、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這兩份有罪供述成為張玉環(huán)最主要的罪證,但兩者之間卻在第一作案現場、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點等情節(jié)上存在諸多矛盾。
比如,張玉環(huán)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點是在同村張建華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稱是在其兄張民強堆放雜物的房內;第一次供述中稱其用手掐住張磊喉嚨將其按在地后,從水邊撿了一個蛇皮袋做繩子將張磊勒住,再用直徑3厘米的杉樹棍朝張磊擊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則稱其用手掐住張磊頸部后,先用木棍擊打張磊胸背部數下,再用一根長2米的麻繩順著張磊嘴角兩側往后頸部猛勒數分鐘,致其窒息死亡。
此外,該案重審時的辯護律師鄧小斌還發(fā)現,張玉環(huán)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點,是在距其被關押地近20公里的一個鄉(xiāng)政府內。
南昌中院重審該案時,張玉環(huán)的法庭供述變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里人的議論編造的。而重審判決則認為,張玉環(huán)的兩次有罪供述雖有出入,但在作案情節(jié)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傷痕特征與張玉環(huán)兩次供述的殺人手段完全吻合。張玉環(huán)稱遭刑訊逼供沒有依據。
法院認定的另一個與張玉環(huán)有罪供述吻合的情節(jié),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審判決認定,張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張玉環(huán),將后者兩手背抓傷出血。進賢縣公安局法醫(yī)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體損傷檢驗稱,張玉環(huán)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關節(jié)背側有兩道手抓可形成的傷痕,且損傷時間約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問詢筆錄中,張玉環(huán)稱左手背的傷是24日搬谷子到曬谷場時撞到墻壁弄傷的。張玉環(huán)哥哥張民強認為,若張玉環(huán)的手背真是張磊抓傷的,那么張磊指甲里應該留有張玉環(huán)的DNA,但當年警方在辦案時未曾作此鑒定。
關鍵物證被指缺乏鑒定,法院判決稱與口供吻合
除了張玉環(huán)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兩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拋尸現場提取的一只帶有補丁的麻袋和在張玉環(huán)家查獲的一根鑲嵌紅頭繩的麻繩,是當年法院判定張玉環(huán)殺人的關鍵物證。
對于被認定是殺人工具的麻繩,張玉環(huán)的有罪供述稱約有兩米長,用一根紅頭繩嵌進去作記號,“在我家就可以找到”。而據《現場勘察筆錄》記錄,警方在張玉環(huán)家谷倉提取到的鑲嵌紅頭繩麻繩長為5米。重審判決認定,警方查獲的麻繩與張玉環(huán)供認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證實其家有過兩根紅頭繩作記號的麻繩。
王飛指出,除了張玉環(huán)反復不定的口供以外,從張玉環(huán)家里提取的麻繩,沒有任何指紋、血跡、皮膚組織等證據證實就是勒死張磊、張翔的作案工具,“發(fā)現小孩陳尸水庫次日從水庫中打撈到的麻袋,同樣無法證實就是拋尸工具?!?/p>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兩次認罪筆錄中,張玉環(huán)曾供認裝尸體的是從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資料顯示,進賢縣警方在出庭時,出示了一只帶有補丁的麻袋,稱是10月26日,即該案受害者尸體被發(fā)現后次日,在下馬塘水庫中撈起的,并稱打撈時有許耀華、張小平、張鵬飛、張運海4人在場。但在庭審過程中,張玉環(huán)卻當庭翻供,說麻袋并非自家的。重審判決則認定,張玉環(huán)供認的麻袋特征與拋尸現場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
王飛還注意到,案卷中還有當時張家村6歲女童楊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稱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點看到張磊和張翔朝下馬塘水庫方向走去,但對于這份證據,當時法庭并未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質證,更未采納。法院最終認定張玉環(huán)的殺人時間是上午11時許。
張家人的申訴一直未獲進展,而近年來多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讓他們重拾信心。當年到過撈尸現場的村醫(yī)張幼玲曾找到張玉環(huán)的哥哥張民強和弟弟張平凡,勸說他們,“一起湊錢也要給張玉環(huán)申訴”。
2018年6月5日,張民強在江西省南昌監(jiān)獄會見張玉環(huán),告知了他立案復查的消息。從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張玉環(huán)已被羈押近25年,在獲得多次減刑之后,距離他刑滿釋放還有三年零九個月。
(文中張磊、張翔、阿青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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