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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獨生子女每年獲二十日陪護假
張棖/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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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呼和浩特10月23日消息,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內蒙古自治區(qū)于日前通過并公布最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qū)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明確贍養(yǎng)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yǎng)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yǎng)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同時,《條例》提出贍養(yǎng)人應當經常探望老年人,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yǎng)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yǎng)人陪護時間;贍養(yǎng)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內蒙古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相關政策、資金,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養(yǎng)老服務站點等,為農民就近提供養(yǎng)老服務。牧業(yè)旗市應在城鎮(zhèn)建設牧民集中養(yǎng)老服務場所,為牧民提供多樣的養(yǎng)老服務。
(原題為《內蒙古出臺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獨生子女每年可獲二十日陪護假》)
責任編輯:王建亮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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