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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律師:提供抵押擔保存在什么風險?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債權人為保障債權能夠實現(xiàn)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此時債權人是否覺得萬事大吉了呢?擔保人是否覺得自己只不過簽了個字,拍著胸脯提供了一句保證,而不會承擔任何風險或責任呢?我們將就此展開探討。

抵押擔保
債權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一: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抵押權無法實現(xiàn)。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很多,主合同無效會導致從合同即抵押合同無效,此外還有惡意串通、虛假意思表示等也會導致抵押合同無效。
第二:未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生效,抵押權不能行使。抵押登記是指法定機關對抵押物抵押情況予以確認,進行登記公示,從而發(fā)生法定效力。動產(chǎn)抵押生效無需辦理抵押登記,但只有辦理的抵押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即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不動產(chǎn)設立抵押則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才能享有抵押權。不動產(chǎn)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或抵押條款的效力,債權人不能就抵押物權主張權利,但可以追究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抵押擔保風險
擔保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其風險主要為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義務,擔保人就要以自己設定抵押的財產(chǎn)范圍為限承擔擔保責任,清償債務,但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借貸擔保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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