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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仍以欺騙方式起訴重復主張債權,判了
明知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仍以欺騙方式持有債權憑證并起訴重復主張債權,不用想都知道,被起訴的債務人有多生氣!

債務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2016年10月13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其本田汽車抵押在乙處。同年10月20日左右,甲將10萬余元歸還給乙,乙將甲的廣州本田汽車歸還給甲,并當著甲的面撕毀了一些紙張,謊稱是甲之前出具的借款合同等書證。2018年11月12日,乙持之前謊稱已當場撕毀的借款合同等書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甲,要求甲歸還10.5萬元。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乙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乙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債務糾紛起訴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隱瞞債務已經(jīng)全部清償?shù)氖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虛假訴訟不僅包括“雙方串通型”,還包括“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在甲已全額償還被告人乙借款后,乙當面撕毀一些紙張,謊稱是借款合同,后被告人乙又拿著謊稱已當場撕毀的借款合同等證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騙取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乙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當其罪。

債務糾紛起訴律師
最后,李邁律師想奉勸動過歪曲還款事實企圖起訴的人,此舉屬于虛假訴訟,一旦認定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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