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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蘭草案”改判無罪,罪刑法定讓公眾更有安全感
還記得河南“非法采伐蘭草案”嗎?11月8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對4起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經(jīng)評議后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分別被宣告無罪。
2016年4月22日,秦運換在盧氏縣柿樹溝林坡上采挖蘭草一叢三株,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查獲。經(jīng)鑒定,非法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盧氏縣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后秦運換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另三名原審被告人也因類似的事實、同樣的罪名被盧氏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此案可以說備受社會關注。從最初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獲刑到今天的無罪獲釋,四名被告人的命運也算是大起大落、一波三折。
稍有法律常識者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最重要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原則為各個文明、法治國家的刑法所采用,主要是在強調刑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同時,注重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只有堅持“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才能讓人們清楚地了解什么是犯罪行為,什么是合法行為,進而對自己行為有準確的預判,不至于總是戰(zhàn)戰(zhàn)兢兢,擔心因某個行為而獲罪。
采伐蕙蘭無罪案,讓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為人熟知。該犯罪主要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根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重點保護植物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為準。蕙蘭雖然屬于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所列植物物種,但并不在國家林業(yè)局和農(nóng)業(yè)部發(fā)布實施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之中。
由此可見,認定采伐蕙蘭的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jù)。此次改判認定其不構成該罪,方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便蕙蘭確實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物種,哪怕其瀕危程度、珍稀程度、市場價值比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物種高很多,在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作出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將采伐行為認定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據(jù)報道,秦運換等人在原審中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且對原審判決未抗訴、上訴,導致其生效。要強調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則下,被告人“認罪”,并不代表必須給其定罪;判決因未抗訴、上訴而生效,不代表有錯可以不糾。
一些對法律規(guī)定和訴訟程序不太熟知的被告人,即便“認罪”,即便判決已生效,作為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也應秉持罪刑法定原則,并實事求是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定罪,無罪開釋”。
這一案件的無罪判決,彰顯出司法機關尤其是人民法院有錯必糾和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這樣方能彰顯法治的力量,讓法律更有尊嚴,司法更有權威,公眾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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