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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低頭玩手機3歲幼童高墜四肢癱瘓,涉事商場被判賠154萬余元

粗心家長帶娃外出低頭玩手機,孩子不幸從自動扶梯墜落,責任應由誰承擔?
9月26日,澎湃新聞(m.nxos.com.cn)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介紹,2021年4月,陳女士帶著其三歲孩子亮亮(化名)來到商場購物。在三樓自動扶梯入口附近,陳女士站立于距離亮亮約2-3米處低頭看手機,亮亮出于好奇來到自動扶梯入口處用手摸扶手帶后返回,陳女士抬頭看到了亮亮的上述舉動,但看亮亮返回后遂繼續(xù)站立于原處看手機。
隨后,亮亮再次來到自動扶梯口處從扶手帶的外側雙手抓住扶手帶,其身體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帶提起,并在穿過扶手帶與周邊欄桿之間的空隙后,于三樓梯井處墜落至一樓,亮亮當場昏迷。
經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亮亮的傷殘等級及后續(xù)治療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亮亮因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現(xiàn)遺留四肢癱(肌力三級以下),二便功能障礙等,評定為一級傷殘。評殘后尚需完全護理依賴,后續(xù)仍需排便排尿護理及用品(如一次性尿褲),需要長期系統(tǒng)抗癲癇藥物治療、預防肢體攣縮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預防感染并定期復查等。
亮亮母親陳女士認為涉事商場未在三樓自動扶梯處設置足夠的護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涉事商場承擔賠償責任。
涉事商場辯稱,該事故的發(fā)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帶的危險行為及亮亮母親陳女士未盡監(jiān)護職責所致。自動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商場也已在扶梯及相鄰區(qū)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發(fā)生后也履行了及時的救助義務,商場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金山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商場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應承擔責任比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事商場作為集購物、餐飲、娛樂于一體的營業(yè)性公共場所,對該場所內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保障營業(yè)場所內的自動扶梯等特種設備及防護措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對于會帶來人員傷亡的最嚴重的事故,應履行更為謹慎的防范管理職責,保障營業(yè)場所內的設施滿足甚至高于現(xiàn)有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安全標準。
而經現(xiàn)場勘察,涉案自動扶梯位于商場三樓,該自動扶梯與墻壁之間豎立有金屬欄桿,距離欄桿約7cm處即為三樓至一樓的梯井,存在人員墜落危險。針對該危險區(qū)域,涉事商場并未按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固定阻攔裝置將存在墜落危險的梯井予以有效隔離,故其安全防護要求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與亮亮的墜落重傷具有因果關系,應認定涉事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亮亮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應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孩童的危險行為,若因監(jiān)護人看護不力導致孩童受傷,監(jiān)護人應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負相應責任。事發(fā)時,亮亮僅為3周歲的幼兒,陳女士作為亮亮的母親,將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帶到人員相對密集、復雜的場所,理應更謹慎、細致地保護子女的生命安全。
自動扶梯的運行本身具備一定的危險性,陳女士將亮亮帶到自動扶梯附近,應對亮亮加以謹慎的看護和管束,以防止亮亮靠近扶梯設備等危險源。但事發(fā)時,陳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帶后未予以重視繼續(xù)低頭看手機,未盡到審慎的看護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負有過錯,應減輕涉事商場的賠償責任。
對于欠缺相關行業(yè)知識的普通消費者而言,雖可預知自動扶梯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對涉案扶梯處護欄設施存在的墜落危險及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難以預知,而涉事商場作為大型營業(yè)場所的管理人,具備相關行業(yè)管理的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合理預見到自動扶梯出入口的護欄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并存在人員墜落的危險。故涉事商場的過錯程度重于亮亮母親陳女士監(jiān)護不力的過錯。
綜上,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況,確定由涉事商場對亮亮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涉事商場賠償原告亮亮154萬余元。
該案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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