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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公眾健康、破壞企業(yè)聲譽,“內(nèi)鬼”私自產(chǎn)銷安宮牛黃丸被判刑
北京朝陽法院發(fā)布一起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依法打擊非法生產(chǎn)、銷售安宮牛黃丸的同仁堂“內(nèi)鬼”,維護老字號品牌聲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制藥廠員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獲取的部分安宮牛黃丸制藥原料,自制安宮牛黃丸并向吳某某等人出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余萬元。其中,王某1、王某2負責將非法獲取的安宮牛黃粉混入蜂蜜后揉成藥丸晾干,從網(wǎng)上購買藥殼、封蠟對藥丸進行分裝、蠟封。邱某負責在藥殼上加蓋“安宮牛黃丸”印戳,用金箔對藥丸進行外包裝。隋某負責尋找客戶、對外銷售。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藥品,銷售上述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均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且屬于情節(jié)嚴重,分別對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安宮牛黃丸屬于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急救藥品。根據(jù)“兩高”藥品安全司法解釋規(guī)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于以孕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王某1等人雖系同仁堂制藥廠員工,但私自生產(chǎn)安宮牛黃丸并銷售屬于未經(jīng)批準生產(chǎn)、銷售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急救藥,可以認定其行為已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即使沒有給藥品使用者造成實質(zhì)性危害后果,也構成犯罪。私自生產(chǎn)藥品,不僅危及公眾健康,還破壞了企業(yè)聲譽、擠壓了企業(yè)競爭空間。本案依法打擊私自制售安宮牛黃丸的同仁堂“內(nèi)鬼”,不僅保護了公眾用藥安全,同時為老字號企業(yè)營造了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維護了老字號品牌聲譽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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