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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家長以監(jiān)督為名虛構事實詆毀學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家長以監(jiān)督為名虛構事實詆毀學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6起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典型案例釋法中,最高法明確表示,家長對學校教育管理活動的監(jiān)督應依據事實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內。
典型案例顯示,張某某的兒子在某小學就讀。張某某認為其兒子在校期間,學校教師存在霸凌、孤立行為,遂不斷在多個社交媒體發(fā)布文字和視頻,控訴某小學的教師孤立、霸凌孩子,及該校存在權錢交易、違規(guī)招生、迫害優(yōu)秀教師等情況,言辭激烈且具有明確的指向性。
某小學認為張某某虛構事實,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具有明顯誤導性,嚴重侵犯某小學的名譽權,遂以張某某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某小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公開社交媒體平臺發(fā)布針對某小學的文章與視頻,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之前經張某某多次投訴,校方、教委進行調查核實后,張某某所反映的問題不屬實。訴訟中,張某某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某小學存在張某某所稱的行為。故張某某通過網絡公共平臺發(fā)布包含侮辱性言辭的涉案內容,且對于言論中涉及的內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構成侮辱誹謗。該內容被廣泛瀏覽傳播,勢必導致某小學社會評價降低,侵犯某小學名譽權。綜上,審理法院判決張某某向某小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家長作為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對學校教育方式與教學內容進行合理監(jiān)督及合法維權的權利。但是,當家長不認可學校的教育方式與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時,應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保證所述內容理性、客觀、真實,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權。
“本案明確了家長對學校管理教育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邊界,對于構建良好家校關系具有引導意義。”最高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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