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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最高法首發(fā)案例
如何認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明確裁判規(guī)則。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涉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固定商品價格及分割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行為以及行業(yè)協會組織本行業(yè)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重要法律問題,涵蓋交通、建材、原料藥、化工等民生行業(yè)。
其中,一起涉及“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在列,系最高法首次披露相關案情及裁判標準。
案情顯示,杭州青某公司(簡稱青某公司)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提供商,其以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簡稱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違法設定并實施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青某公司訴訟請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二審認為,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交某公司),實際上是設定和授予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權,構成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鑒于某行政審批局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范圍,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撤銷被訴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訴行政行為應予撤銷。故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在某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為。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該案是最高法首例認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對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認定標準,依法規(guī)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推動真正放開市場準入,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增進市場活力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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