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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
在涉彩禮糾紛中,人民法院應注重區(qū)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
為進一步統(tǒng)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中,一方請求返還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顯示,2022年下半年,劉某(男)與張某在網上相識并戀愛。2023年3月,張某到劉某家與劉某及其兒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2023年10月,雙方分手。期間,劉某向張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金額為520元的轉賬有五筆共計2600元;張某亦通過微信向劉某轉賬4500元。劉某、張某相互轉賬時均未備注用途。劉某認可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有購買床上用品及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劉某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應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弊罡叻ū硎荆瑒⒛吃谕雨P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范圍?!弊罡叻ㄔ陉U述案例典型意義時強調,在具體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厘清雙方間的往來款項系為表達、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還是彩禮,從而適用相關規(guī)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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