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旁白|曝光仿冒產(chǎn)品反遭品牌投訴下架,商標維權要分青紅皂白
最近,短視頻平臺上一位商家售賣“MIMI”發(fā)卡幫粘“UU”,由此變身PRADA旗下品牌“MIUMIU”發(fā)卡的視頻走紅,我們以此為由頭做了一篇報道《馬上測|抖音商家將“MIMI”發(fā)卡變身“MIUMIU”,律師:已涉嫌違法》,專門扒市面上雜牌商家鉆商標空子造假貨的貓膩,并把內(nèi)容整理成視頻發(fā)到了小紅書,但沒想到本意幫品牌揪假貨的內(nèi)容,轉頭被PRADA品牌方投訴下架,兩個賬號的視頻全都無法正常展示。
6月1日,記者向小紅書平臺提交相關原創(chuàng)證明并進行申訴。6月5日下午,小紅書后臺系統(tǒng)發(fā)來消息稱,相關申訴已受理,筆記已恢復展示,會將記者提交的申訴主張和部分申訴材料轉通知至投訴方。同日,記者也向PRADA和MIUMIU客服熱線反映了前述問題。
在此前PRADA的投訴中,針對我們澎湃新聞賬號的投訴理由是,我們的視頻擅自使用MIUMIU品牌標識,在沒有品牌生產(chǎn)授權的情況下,借著品牌名號推廣、售賣侵權假貨,經(jīng)過品牌方鑒定,認定我們在網(wǎng)絡傳播、銷售假冒產(chǎn)品,判定內(nèi)容侵權。澎湃新聞的馬上測工作室賬號則被以抄襲搬運為由投訴。
但事實和投訴描述并不相符,在稿件和視頻中我們只是陳述客觀事實,沒有帶貨,更沒有上架任何仿牌商品,目的就是曝光假貨,揭露當下新露頭的擦邊造假套路。
現(xiàn)在不少雜牌商家玩文字和標識改裝的套路,改一兩個字母、加裝零散配件,就能把商品偽裝成MIUMIU這類大牌平替,除了MIUMIU之外,我們在稿件里還列舉了多個知名品牌都遭同款仿冒套路,拆解這類商家如何靠細微改動商標標識,打著大牌的幌子低價銷售仿品,文章里還附上了實測買到的仿貨的實拍和改裝方法。
報道梳理了當前一些所謂的“高仿”產(chǎn)品假冒大牌商品的新花樣,既打擊了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家的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事實上也有助于品牌打假的取證工作。
品牌維權、媒體曝光亂象,本該是相輔相成的兩件事,媒體曝光假貨渠道,品牌順著線索整治仿冒商家。結果反倒出現(xiàn)很滑稽的局面,打假報道反倒被正品品牌一紙投訴下架了。
雖然商標受法律保護,但商標保護并非只要出現(xiàn)品牌名字和logo,就等同于侵權。
關于這點我們也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我們,新聞客觀曝光售假亂象時標注涉案品牌標識,系為說明產(chǎn)品品類、揭露假貨問題、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該使用未借用品牌商譽牟利、不會造成公眾商品來源混淆,不屬于商標侵權,品牌不得以商標侵權為由投訴下架打假報道。
律師指出,據(jù)《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國知局2020年6月印發(fā),現(xiàn)行有效)第三條:“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p>
顯然,客觀打假新聞、輿論曝光稿件不屬于商品經(jīng)營、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標注品牌只是客觀記述涉案假貨,不構成商標法定義的“商標性使用”,直接不滿足侵權成立的前置要件,天然不侵權。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