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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男子販賣近2克海洛因被判1年2個月,自稱只賺50元
因賣給他人0.42克海洛因,重慶男子夏某某被抓。民警另外在其身上搜出1.51克海洛因。
11月29日,澎湃新聞(m.nxos.com.cn)從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自稱賣這包毒品只賺了50元的夏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渝北區(qū)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劉兵介紹,2019年9月2日上午,夏某某在渝北區(qū)一公交車站附近的人行道旁,以300元的價格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1包海洛因(凈重0.42克)加價販賣給劉某某,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還從夏某某背包處同時查獲海洛因6包(凈重共計1.51克),加上已賣出的0.42克合計1.93克。
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據夏某某供述,他因家庭困難從事倒賣毒品的活動。他賣給劉某某0.42克海洛因只賺了50元。
案件移送渝北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對其宣告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guī)定,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官助理許洪介紹,從夏某某背包內查獲的海洛因,也應當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因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
11月11日,渝北區(qū)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夏某提起公訴,提出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支持。
11月20日,渝北區(qū)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劉兵表示,本案中,夏某某販賣的毒品數量是1.93克,看似不多,但根據《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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