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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疫情期謊報瞞報就該納入失信管理
隱瞞疫情病情納入失信管理,這個做法值得肯定。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法制日報3月5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因隱瞞病情、隱瞞在疫情嚴重地區(qū)旅居、隱瞞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行為,而受到黨紀、政紀和治安管理處罰的,將納入失信人員管理,相關(guān)信息歸集到省、市信用平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這是湖北省襄陽市近日發(fā)布的“新規(guī)”(3月4日新華網(wǎng))。
其實,湖北省襄陽市發(fā)布的“新規(guī)”并非全國首創(chuàng)。在此之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發(fā)布的《關(guān)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明確,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qū)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guān)部門還可以將其失信信息依法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采取懲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也作出緊急立法,授權(quán)縣級以上政府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個人如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qū)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yī)學觀察等,將被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
疫情防控期間,刻意隱瞞病情、接觸史、旅行史,拒絕隔離治療,致使病毒傳播擴散的行為,不僅延誤自身治療時機,而且威脅社會公眾安全,觸犯法律法規(guī),干擾防疫大局。在疫情防控關(guān)鍵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的《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gòu)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山東濰坊、江蘇無錫、浙江義烏、江西贛州等地曝出部分人謊報、瞞報行程或病癥,拒不配合隔離、觀察的案例。全國各地因類似行為被立案偵查的案件陸續(xù)披露,一些新冠肺炎患者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交公安機關(guān),剛出病房進班房,這些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任性妄為終將自食其果。
隱瞞疫情病情納入失信管理,這個做法值得肯定。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是涉嫌違反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行為,也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對失信行為就要出重拳、下猛藥,實施行政性懲戒、司法性懲戒及信用信息傳播等形成社會性懲戒,使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失信行為無處藏身,讓失信受懲的教訓成為眾人的警鐘。
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只有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才能夯實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道德基礎,也才能積聚社會道德的正能量。
(原題為《疫情期謊報瞞報就該納入失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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