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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激活刑法條款,切勿挑戰(zhàn)國門

同在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五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wèi)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隔離、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對符合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xù),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可以說,這次的《意見》及時釋明了之前《刑法》中鮮少應用的“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的具體適用規(guī)則,及時激活這條法律,使之成為守護國門的法律之盾,也亮出了鮮明的司法態(tài)度——絕不姑息,絕不縱容,一斷于法。
也還是在這一天,北京公安機關宣布對美輸入確診病例黎某的立案:黎某在美國期間已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癥狀,并多次在當?shù)鼐驮\,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登機后未如實向乘務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丈夫、兒子等同行人員情況,這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目前她已經(jīng)因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黎某撞到了槍眼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境外感染者也是病毒的受害者,本身不應該受到歧視,但是,如果不遵守入境的防疫法規(guī),企圖通過謊言混入中國境內(nèi),那么行為的性質(zhì)就變了。
黎某故意隱瞞自身病發(fā)情況,企圖混入中國境內(nèi),這是對他人、對中國公共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是對中國法律的挑釁。病毒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之前,無數(shù)的中國醫(yī)護工作者向死而戰(zhàn)、美麗逆行,無數(shù)的中國基層干部、社區(qū)志愿者在寒風中守衛(wèi)家園,還有無數(shù)懂事的中國孩子牢牢地守在家中,才有了中國當下抗擊疫情的曙光。這樣的局面來之不易,所以必須防止境外病毒的輸入,避免讓之前種種努力功虧一簣,避免讓中國人“吃二遍苦”。
這有賴于入境人員的自覺遵守中國法律,如實申報、接受醫(yī)學觀察。這不是“商量”,這不是“請求”,這是嚴格執(zhí)行中國的防疫法律。任何境外人員,無論哪一個國家的人,都不要心存僥幸,有僭越中國法律的錯誤想法。黎某通過吃退燒藥、隱瞞病史的手段入境,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懲罰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樹立法治的標桿、是非的標桿,是為了守住國門,是為了所有人的健康,是為了讓之前的種種犧牲和努力不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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